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第十七条已修改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