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