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