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供餐、餐饮服务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各类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渣、骨头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大件垃圾,是指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四)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五)绿化垃圾,是指园林绿化、物业服务等单位在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