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