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工业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文旅广电、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科学技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统计、人民防空、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