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对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