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对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