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认定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业遗产调查、认定、推荐申报等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