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治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辽河等主要河流生态保护,因地制宜推进植树造林、矿山修复、滨水绿化带、河口湿地、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等措施,提高河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