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河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排污单位承担水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具有良好业绩的第三方,代其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水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排污企业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