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建立各县(市)区间河流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制定跨县(市)区界河流的污染防治规划、水体达标方案时应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加强与相关县(市)区的衔接,加强跨界水质断面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定期向上下游、左右岸县(市)区通报。加强环境执法横向协调和环境司法衔接,强化部门间水环境保护的协调联动,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