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整治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检查监督。确需跨汛期施工的,施工方案中应当包含度汛方案。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影响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落实处置措施。市管河道建设项目批准后,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