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管以上河道应当设置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有关管理要求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标识牌。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