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做好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保护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文物保护、规划建设和生态保护工作。

市住建、工信、财政、公安、林草、交通、水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