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内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同期创建且直接关联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现存历史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和保护;列入停产或淘汰的历史设备在拆除或处置前,应当告知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认定并提出处置意见。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