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