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

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