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第六条已修改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一)涉及具体的司法案件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二)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三)属于检举、申诉、控告的;(四)没有实际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的;(五)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