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