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