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