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林地所有权人应当与承包方签订绿化承包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进行造林绿化,连续两年未造林绿化的,林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协议,收回林地使用权,并让承包方限期清理地上附着物。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