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