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中小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