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加强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在规定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