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一)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二)周末卫生日制度;(三)城镇各单位实行卫生包干区和门前卫生清扫责任制度;(四)卫生义务劳动制度;(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