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建筑垃圾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