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