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土地经营者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树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