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