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条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