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筹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