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档案馆和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并指导对濒临消失的珍贵档案的征集、抢救和保护、宣传和教育及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五)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六)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