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供热、供水等单位应当停止对排污单位供电、供热、供水。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