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