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