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除外。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