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开设产生恶臭、粉尘污染的修理、加工等场所,不得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向大气排放恶臭等刺激性气体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响周围居民。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