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房屋拆迁,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开采后应当进行生态恢复。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