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铺装面积,防治城市扬尘污染。城乡规划和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