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排气污染机动车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