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