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杂粮,包括谷类(谷子、糜黍、莜麦、荞麦、高粱等)、豆类(红芸豆、黑豆、绿豆、蚕豆、豌豆等)、鲜食玉米(甜玉米、糯玉米、甜糯玉米、水果玉米等)、薯类(马铃薯、红薯)等作物。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