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杂粮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杂粮实行质量检验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杂粮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检验、记录、出证、索证活动,建立健全杂粮质量追溯体系。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