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杂粮产业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引导杂粮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