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