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规模畜禽养殖活动。从事畜禽散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