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