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