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电子产品、废灯管灯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主要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废弃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