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收集、运输、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和机制处置突发事件。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